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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号的海关新规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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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8-05-30 10:08:00

  6月1日舱单预申报新规定正式实施随着此项新规实施日期的倒计时,近期有不少网友持续在后台留言,希望能更全面地了解新规的相关情况以便做好充足准备。

为此,我们收集了目前大家最关注的几个问题,同时也带来了由烟台海关带来的最权威解读,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是海关总署第56号令?

官方全称为:《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2. 此次56号令,将影响到那些企业?

将影响所有的外贸,货代和报关企业!无论是通过空运还是海运出口。

3. 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有什么后果?

货物将会被扣!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

几个问答带你全面了解”第56号令“

Q: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意味着什么?

A: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货物的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Q: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

A: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Q:请问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有处罚吗?

A: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条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条例于 2004 年发布并生效。

Q:请问调整后舱单申报的流程是否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

A: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Q:请问舱单过了截止时间后可以修改吗?

A:对于截止日期之后发送的舱单修改申请,目前流程待定。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客户通知中告知客户。

Q: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 客户必须遵守“船运指示”的截止日期吗?

A:是的

Q: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客户会被提醒应按时提交“船运指示”吗?

A:是的。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如客户没有按时发送“船运指示“,我们会在船到前 5 天,4 天、3 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提醒客户提交“船运指示”。

Q:请问如客户提交的“船运指示”中缺失一个或数个必填信息怎么办?

A: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运指示” 。

时限!时限!时限!

公告第三条明确将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这是交流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什么说舱单传输时限的问题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时限开关的开启将给整个行业带来革命性变化,由此开启舱单规范传输的新时代。

(一)舱单传输时限的具体规定

由于本公告同时废止了2014年70号公告,因此传输时限规定以172号令为准

(二)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还能传输么?

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但是,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

(三)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数据还能变更么?

时限开关开启后,按照17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货物、物品已经报关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舱单变更报文是不需要海关进行人工审核的。

(四)怎样判断舱单传输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舱单系统会自动将“报文接受时间”与原始、预配舱单报文里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等字段进行逻辑比对,判断时间差是否符合时限规定。注意不是运输工具动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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