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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海关2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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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8-07-13 14:14:00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8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报关单政策,货代圈里可谓是人心惶惶。不断有不知真假的“爆料”刺激着圈内货代的神经。大家都在为不确定的新界面,新规则、新要求所担忧。
  三人成虎,一张图片造成了很多人的恐慌。但经过与海关、商检多方面进行反复核实,实际上这个消息是对政策的错误理解。
  目前已知的情况是:
  海关商检已合二为一,8月1号之后,新的报关单开始实施。但目前只有需要法检时,才需要补录报检资质。不需要法检的企业,并不需要补录报检资质!换言之,不是所有的进出口企业都有这一强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说得失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未明确指出不补录报检资质,就不能够报关这类意思。
目前,对于需要法检的企业来说,只需要访问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www.singlewindow.cn在该系统中的“企业资质补录“”中进行就可以完成。
  那些货物需要法检?

    法检就是法定检验,法检是商检的一部分。法定检验商品包括目录内和目录外商品,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需要法检。目录内即 A(入境货物通关单)或 B(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海关监管条件为 A 或 B 的商品,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局签发的“通关单”才能报关。

    如果海关监管条件没有A或B,就不算是目录内的法定检验货物,目录内法检货物大概有如下三类:

  具体品类,各位看官可查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对于新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将同时获得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28号公告说明,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并且,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将合并,合并范围包括: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具体办理上述业务的现场(以下简称“业务现场”)相关信息由各直属海关对外进行公告。企业向海关办理其他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的,暂时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对于已办理备案企业

(一)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了报关和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原报关和报检资质继续有效。

(二)只办理了报关或者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海关将对现行报关和报检企业管理作业系统数据库及相关功能进行整合和修改,共享相关数据。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补录企业和报关人员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相关信息。

1.只取得报关资质的企业或者只取得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将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2.只取得报检资质的自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才能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没有报关或者报检资质的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前需要办理报关或者报检业务的,可以按照原有模式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28号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662054/index.html

  希望大家都能完整理解28号公告,正确根据公告的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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